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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、挖掘收费管理办法


 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(以下简称道路)占用、挖掘的管理,根据国家〈城市道路占用、挖掘收费管理办法〉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。(含道路用地)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  第三条 县级(含县)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路政主管部门,负责道路占用、挖掘的管理工作。
 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、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,不得随意挖掘道路。
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基建施工、堆物堆料、停放车辆、搭建棚亭、摆设摊点、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办理占用、挖掘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用。
  因施工、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。
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、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。
  第五条 占道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、占道类型(经营性、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)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,具体标准见附表一。
  第六条 凡需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,交纳挖掘修复费,领取挖掘许可证。影响交通的,还必须经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  第七条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、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,具体标准由省建设厅制定(详见附表二)。
  第八条 新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、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挖掘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的,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城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。
  第九条 占道费和挖掘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,占道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挖掘费属事业性收费,实行"财政专户储存,计划管理,财政审批,审计监督"的管理方式。占道挖掘收费收入6%留作收费单位的业务支出,3%用于科学研究,推广新技术,新装备和人才培训,1%上缴省建设厅,用于城市市政道路综合管理。
 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明码标价,亮证收费,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。
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。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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